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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区域经贸来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已为我国与东盟10国和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的经贸规则建立了成熟的框架体系,将对海南自贸港经贸规则的制定产生重要的影响。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盟10个成员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式签署RCEP。根据规定,RCEP生效需15个成员中至少9个成员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中至少3个非东盟国家。

  从区域经贸来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下简称“RCEP”)已为我国与东盟10国和日本、澳大利亚、韩国、新西兰的经贸规则建立了成熟的框架体系,将对海南自贸港经贸规则的制定产生重要的影响。特别是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出台,海南自贸港“一负三正”清单制定的路径进一步清晰明确,如何利用好RCEP已经奠定的区域经贸基础,推动自贸港“一负三正”清单更好适配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贸港对外开放优势,值得深入研究。

  一、RCEP发展现状

  商务部资料显示,RCEP最早由东盟于2012年发起。2020年11月15日,我国与东盟10个成员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正式签署RCEP。根据规定,RCEP生效需15个成员中至少9个成员批准,其中至少包括6个东盟成员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中至少3个非东盟国家。目前,我国已于2021年4于15日正式交存RCEP核准书,成为非东盟国家中第一个正式完成核准程序的成员国。新加坡、泰国、日本已先后完成国内核准程序,其他成员国也在积极推动在2021年内完成核准工作,以使RCEP能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RCEP的主要内容

  RCEP由序言、20个章节以及4个市场准入承诺表附件(关税承诺表、服务具体承诺表、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自然人临时流动具体承诺表)组成,总体来看,涵盖了贸易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的各个方面。

  (一)服务贸易方面

  对于服务贸易,目前,我国采用正面清单承诺,并将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在加入WTO承诺约100个部门的基础上,我国承诺开放新增管理咨询、制造业研发等相关服务、空运等22个部门,并提高了金融、法律、建筑、海运等37个部门的承诺水平。

  (二)货物贸易方面

  在货物进出口方面,我国关税承诺表由五个部分组成,分别对东盟10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以及新西兰适用。除了部分“免除任何削减或取消关税承诺”的货物之外,基本采用分阶段减让或取消关税的方式,主要为关税即刻降为0或10年内降为0。除此之外,对韩国的减让表中,部分货物将在第36年及以后降为0;而对东盟及其他成员国,部分货物将在第21年及以后降为0。

  (三)投资准入方面

  在投资方面,我国采用负面清单方式对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采矿业5个非服务业领域投资作出较高水平开放承诺。这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项下以负面清单形式对投资领域进行承诺。但是,该负面清单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的非服务贸易投资,对于外国投资者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任何投资仍需遵守RCEP第八章服务贸易的规定。

  三、RCEP对海南“一负三正”清单调整机制的影响

  (一)关税方面的影响

  根据RCEP规定,我国对东盟十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在90%左右,对日本、韩国承诺的最终零关税税目比例为86%。RCEP实施后,一方面,海南的最终零关税比例需要满足RCEP的各项规定,对于海南自贸港各项税率调整提出了时间和上限的明确要求。一方面,海南需要对各国制定差异化的政策,以适配RCEP的承诺。

  (二)享惠产品方面的影响

  根据RCEP规定,我国需要在原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基础上,就部分农产品、化工品、部分汽车部件等对东盟开放市场。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则在原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基础上,在机电产品、工业机械设备、汽车、摩托车及零部件等方面对我国开放市场、取消关税或采用零关税。从规则匹配来看,海南自贸港“一负三正”清单的范围需要与RCEP相关标准和具体要求趋于一致,同时,海南自贸港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执行方案的标准。

  (三)原产地累积规则的影响

  原产地累积规则是RCEP在货物贸易领域最主要的创新。根据原产地累积规则,在确定产品原产资格时,可将各RCEP其他成员国的原产材料累积计算,来满足最终出口产品增值40%的原产地标准,从而更容易享受到优惠关税,有利于促进中间产品贸易,有利于稳定和强化区域供应链。为适应原产地累积规则带来的贸易调整的新情况新业态,海南自贸港需要积极加快调整完善现有清单与原产地累积规则不适配不一致的内容,将原产地累积规则充分吸收引入自贸港的对外经贸规则体系内。

  四、对策建议

  一是充分利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赋予海南的政策优势,在贸易、投资、人员流动等方面,尽快建立面向东盟、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地区的贸易、投资的系统性管理措施与相应配套机制,充分发挥政策红利对区域贸易发展的驱动力。

  二是参照RCEP贸易投资规则,围绕投资保护、自由化、促进和便利化四个方面,进一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人员进出自由便利化、运输来往自由便利化等方面的制度机制创新。

  三是对标RCEP关税减让清单,综合各国贸易的实际情况,以棘轮机制为基础,适时扩大升级海南自贸港“一负三正”零关税清单,逐步扩大“零关税”覆盖的产品范围和类型。

  四是根据RCEP最高水平承诺,不断完善优化《海南跨境服贸负面清单》,加快制定适配自贸港服务业的标准和规范体系,有序推进自贸港服务贸易管理规则的完善和管理体制的变革,着力打造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和服务环境,推动建立多边、区域等层面服务贸易规则和标准的协调和互认机制。

  五是借鉴RCEP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条款,制定海南自易港海关查验程序与快速通关制度,提高科技赋能质效,加快大数据、图形识别等技术的深度应用,充分发挥机检的“非侵入式查验”效能压缩整体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

  (作者为海南省绿色金融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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