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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伴随着RCEP谈判进入“深水区”,各方对谈判的重视程度亦在加码——11月14日,由贸易部长级会议升级而成的RCEP首次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不仅明确了结束RCEP谈判的时间线,也针对RCEP下一步谈判面临的障碍提出了包括“整合现有的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在内的解决方法和路径。在本报特邀的业内权威专家看来,尽管仍面临不少难啃的“硬骨头”,但明年结束RCEP谈判已显露出光明的前景。

  会议升级释放积极信号

  国际商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谈判多年未果。11月14日,RCEP首次领导人会议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举行。RCEP谈判参与国将此前的部长级会议升级为领导人会议,背后的初衷是什么?释放了哪些积极信号?

  霍建国(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副会长):RCEP领导人会议的召开释放了一系列积极信号。首先,RCEP谈判参与国的领导人能聚到一起共同研究如何加强合作并推动谈判早日结束,说明各国对RCEP谈判高度重视;其次,谈判结束时间点两次推迟仍不见明显进展,说明了RCEP谈判的复杂性。具体而言,从东盟10国自身的情况看,目前显然缺少有影响力的盟主;中国作为东盟外的国家,虽体量较大,但不可独断专行,而应更注重东盟各成员国的选择;加之日本和印度的不配合,更增加了谈判的复杂性,致使久拖不决。

  此次RCEP领导人会议通过深度沟通与讨论,不仅达成了共识,还发表了《联合声明》,针对RCEP下一步谈判面临的障碍提出了解决的方法和路径,相信对推动谈判早日结束将发挥更大作用,明年结束RCEP谈判已显露出光明的前景。接下来,关键要看谈判人员如何贯彻落实《联合声明》的相关要求,尽快寻找到完成谈判的具体方法。

  张建平(商务部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RCEP是东盟提出的倡议,且谈判持续了若干年,已就很多问题进行了全方位谈判,取得较大进展。此次RCEP贸易部长会议升格为领导人会议,谈判参与国的领导人回顾了RCEP谈判取得的一些进展,听取了谈判参与国经贸部长准备的评估报告,总体持肯定态度,并且发表了《联合声明》,为RCEP谈判下一步的方向、指导原则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作出明确指示。应该说,RCEP首次领导人会议为接下来RCEP谈判取得务实成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赵萍(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将RCEP部长级会议升级为领导人会议体现了谈判参与国对谈判重视程度的提高,也表明了各国对最终达成RCEP的决心。因此,会议级别提高以后,谈判参与国可能会动用更多的资源、以最大的开放力度推进RCEP谈判,以确保RCEP能在明年年底达成。

  徐长春(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副研究员):由于RCEP谈判参与国较多,且各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差异较大,所以达成一致难度较大。RCEP首次举行领导人会议,初衷就在于通过RCEP谈判参与国领导人之间达成的一致性战略,推动加快完成RCEP谈判。

  RCEP首次领导人会议成功举行并发表《联合声明》表明,RCEP谈判参与国在推进经济一体化方面的战略利益是一致的,达成RCEP有利于相关各方的发展;RCEP谈判参与国旨在按照多边贸易谈判路径,推进RCEP谈判尽快达成,保证各参与国都能获益;各国有达成RCEP的决心,谈判前景乐观。

  整合创新为加快谈判提供支撑

  国际商报:RCEP首次领导人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指出,RCEP需要整合现有的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并在尚未签订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东盟自贸伙伴国之间建立新的经济联系。在您看来,整合现有的东盟1自贸协定需在哪些方面着力?如何理解在东盟自贸伙伴国之间建立新的经济联系?

  霍建国:《联合声明》中提到的整合现有101的自贸协定可以理解为:RCEP谈判应以“101”自贸协定文本为谈判蓝本或基本文稿,力争在此基础上签署或转换成RCEP谈判文本。RCEP谈判参与国应该是就此基本达成了一致,这为完成谈判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

  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升级版议定书已于去年7月1日正式生效,在此前的文本基础上作了大幅改动与升级,基本可以代表高水平开放的安排。从这个角度而言,中国的高水平开放对推动RCEP谈判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认为,建立新的经济联系可以从三个层面加以理解:第一,个别难以接受“101”文本的经济体,可以寻求以新的经济联系同东盟签署对等开放协议。第二,东盟内部个别有困难的国家可以采用区别对待的方法建立新的经济联系。东盟内部发展是极其不平衡的,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越南等国是经济发展较快且较现代化的国家,市场开放度相对较高;而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的经济发展速度则相对较慢,市场开放承受能力有限,如果采用区别对待的方法有利于尽快结束谈判。第三,建立新的经济联系的主体也有可能是“双跨”国家,即目前还在参与TPP谈判的新加坡、越南及文莱等国。如果这些国家坚持参加TPP协议,则也可以选择同RCEP保留新经济联系的定位。如此安排把现有复杂的RCEP谈判进行了分类处理,实际上清除了谈判可能面临的障碍,为明年顺利结束谈判铺平了道路。

  张建平:目前,东盟已分别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签署了“101”自贸协定,特别是东盟和中、日、韩、澳新签署的4份自贸协定,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都达到了90%以上,而且在贸易便利化、经济合作、电子商务、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有很多制度性安排。上述5份“101”自贸协定恰好是东盟能够主动提出RCEP谈判的基础,整合这5份“101”自贸协定意味着未来在世界上会出现一个覆盖人口最多、市场规模最大的巨型自贸区。

  目前,中国与东盟不仅签署了自贸协定,还对该协定进行了升级,但中国与日、韩还没有达成自贸协定,中日韩自贸区尚在谈判中。中、日、韩、澳、新和印度之间也没有双边自贸协定。未来这些国家之间如果能达成尽可能多的双边或多边自贸协定,对于RCEP谈判成功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支撑。

  在区域内建立新的经济联系可以包括多个方面,比如建立新的全球供应链、全球价值链等,在东盟和相关伙伴之间建立起这种联系有利于加速东盟经济的发展。再如,加强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东盟国家已达成《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该规划是十国之间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计划。中国的“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后,东盟国家也愿意实现《东盟互联互通总体规划》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对接,这样的合作就是新的经济联系。中方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以后,东盟成员国都愿意并支持与中国进行合作,未来的合作将是包括五通的、全方位的合作,这样的合作也是新的经济联系。

  徐长春:我认为,整合现有的东盟1自贸协定需要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一是充分考虑成员国的不同发展水平,设立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解除欠发达经济体的后顾之忧,特别是要维护欠发达国家的经济安全。二是给予最不发达的东盟国家额外的优惠政策。

  建立新的经济联系指的是通过区域经济一体化措施,给尚未签订双边自贸协定的东盟自贸伙伴国之间创造新的贸易投资通道。

  赵萍:整合现有的东盟“101”自贸协定,实质是指RCEP谈判并不排斥东盟与其他国家已经签订的自贸协定,这些自贸协定会被涵盖到RCEP中,不会损害既有的自由贸易双边和多边安排。

  以灵活性安排提升RCEP包容度

  国际商报:《联合声明》指出,在可行的情况下,参照现有东盟1自由贸易协定,RCEP要考虑成员国的不同发展水平,包含设立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在内的适当形式的灵活性,并给予最不发达的东盟国家额外的灵活性。在您看来,“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指的是什么?哪些领域会体现出灵活性?

  霍建国:设立特殊和差别待遇等条款,主要还是聚焦东盟现有成员国中几个较落后经济体的区别待遇问题。鉴于东盟中老挝、柬埔寨及缅甸经济发展水平同其他成员国存在较明显的差异,过度强调同水平开放对于上述几个成员国而言存在较大难度,特别是在零关税安排、服务业开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采用差别待遇,或针对个别国家的个别领域采取灵活措施,有利于促成东盟现有成员国整体进入RCEP协议安排,这充分反映了东盟国家的整体观念和大局观念,为推动谈判找到了解决方案。

  从国际自贸协定的谈判经验看,采取灵活措施的先例并不鲜见。如欧盟在建立统一大市场的过程中,对西班牙、葡萄牙及希腊等经济发展滞后于核心成员国的经济体采取了灵活政策;在欧盟统一货币的过程中,英国享受了差别待遇。在北美自贸协定中,墨西哥享受了差别待遇。在老版TPP协议中,越南等国也享受了差别待遇。所以在国际多边协定的谈判中,采取灵活措施、实行差别待遇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关键是谈判各方应达成一致。从这一点看,此次RCEP领导人会议发表的《联合声明》,对推动促成结束谈判是至关重要的。

  张建平:RCEP谈判参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如东盟的新成员国人均GDP仅为1000多美元,新加坡、日本等发达经济体的人均GDP则在四五万美元以上,中国人均GDP为8000美元。由于谈判参与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其制造业的发展水平以及市场开放程度不一样,对于开放的诉求也不同。未来RCEP在设立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上,比如在关税下降安排方面、自由度方面,对于最不发达经济体可能会有延迟下降、下降幅度分阶段设置、配额控制等安排。另外,对于不同国家的敏感产品,结合各国特殊国情,可能也会存在差别待遇。

  赵萍:特殊和差别待遇是针对最不发达国家所作的一些安排。很多自贸协定都会作类似的安排,旨在促进全球经济均衡发展,通过贸易自由化带动最不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例如,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中,就给最不发达国家以特殊待遇,最不发达国家可以通过过渡期保护国内纺织行业。在未来的RCEP谈判中,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一些特殊贸易安排,可能包括从最不发达国家进口商品实行低关税甚至零关税等优惠。

  徐长春: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是指基于各国发展阶段不同,针对不同国家抵御外在压力最薄弱的环节制定该国能够承受外在压力的有针对性条款,照顾该国的合理关切,使该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没有后顾之忧,而不是一刀切。我认为灵活性可能会体现在金融开放领域(如金融管制)、服务贸易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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