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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

  2003年6月29日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于2003年9月29日签署的《安排》附件;

  2004年10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

  2005年10月18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二》;

  2006年6月27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三》;

  2007年6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四》;

  2008年7月2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五》;

  2009年5月9日签署的《〈安排〉补充协议六》,

  双方决定,就内地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加强金融合作及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签署本协议。

  一、服务贸易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安排〉补充协议》、《〈安排〉补充协议二》、《〈安排〉补充协议三》、《〈安排〉补充协议四》、《〈安排〉补充协议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开放服务贸易承诺的基础上,在建筑、医疗、技术检验分析与货物检验、专业设计、视听、分销、银行、证券、社会服务、旅游、文娱、航空运输、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和个体工商户等14个领域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

  (二)本协议附件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安排〉补充协议》附件3《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安排〉补充协议二》附件2《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二》、《〈安排〉补充协议三》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三》、《〈安排〉补充协议四》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四》、《〈安排〉补充协议五》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五》和《〈安排〉补充协议六》附件《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六》的补充和修正。与前七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三)本协议附件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金融合作

  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期货公司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在港依法开展业务。

  三、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为进一步增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双方同意将产业合作、教育合作补充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及将中医药产业合作列入产业合作领域具体内容,并据此:

  1. 将《安排》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

  “一、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

  1.贸易投资促进;

  2.通关便利化;

  3.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

  4.电子商务;

  5.法律法规透明度;

  6.中小企业合作;

  7.产业合作;

  8.知识产权保护;

  9.品牌合作;

  10.教育合作。”

  2. 将《安排》附件6第二条修改为:
  “二、双方同意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合作,教育合作10个领域开展贸易投资便利化合作,有关合作在根据《安排》第十九条设立的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3. 将《安排》附件6第九条修改为:

  “九、产业合作

  双方认识到,两地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产业合作与交流,将有利于两地产业和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中医药产业合作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和经济效益。双方在推动中医药产业化发展、促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等方面各具优势,开展这一领域的合作对双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中医药产业发展领域的合作。

  1. 合作机制

  加强和完善两地政府部门间的联系合作机制,推动两地中医药产业合作的发展。

  2. 合作内容

  根据两地中医药合作的状况及发展趋势,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相互通报各自在中药法规建设和中医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实现信息共享。

  (2) 加强在中医药科研方面的合作,交流和分享中药发展战略和行业发展导向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3) 加强在中药注册管理方面的沟通与协调,实现中药规范管理,为两地的中药贸易提供便利。

  (4) 在临床试验的设施管理和临床试验的法规要求等方面开展合作,以期达到双方对临床试验数据的相互承认。

  (5) 开展中药质量标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中药质量标准的提高。

  (6) 支持两地中医药企业的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7) 加强中医药产业的贸易投资促进和产业合作。

  (8) 交流和协商解决中医药产业合作中出现的问题。

  3. 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支持和协助中医药产业合作领域半官方和非官方机构的参与,包括支持内地中国中医药科技开发交流中心与香港赛马会中药研究院有限公司业已建立的合作。
 
  (二)会展产业合作

  会展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加强两地会展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会展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会展产业共同发展。

  1. 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内地支持和配合香港举办大型国际会议和展览会。

  (2) 为推动香港会展产业的发展,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经国家主管部门同意,内地有关部门将为内地参展人员办理赴香港出入境证件及签注提供便利,以方便内地企业和人员参加在香港举办的会展活动。

  3. 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会展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会展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三)文化产业合作

  两地文化产业具有很强带动能力和发展潜力,且有较强的互补性。加强两地文化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文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通过促进文化产业合作,共同创造双赢的局面。

  1. 合作机制

  利用双方相关政府部门现有的合作渠道,通过交流、磋商,加强信息沟通,支持两地文化产业共同发展。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支持、加强两地在文化产业方面的交流与沟通。

  (2) 在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 及时研究解决文化产业交流中出现的问题。

  (4) 加强在考察、交流、展览等方面的合作。

  (5) 共同探讨开拓市场和开展其他方面的合作。

  3. 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两地文化产业领域相关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文化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四)环保产业合作

  环保产业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发展和促进两地经贸交流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共同发展。

  1. 合作机制

  在联合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协调下,建立有关工作组,加强双方在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2. 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强两地在环保产业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2) 在环保产业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方面交换信息。

  (3) 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4) 通过展会推介、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两地环保产业领域的合作。

  (5) 探讨进一步促进营商便利化的合作建议,以支持两地环保产业发展。

  3. 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环保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五) 创新科技产业合作

  创新科技合作对于推动两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加强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支持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共同发展。

  1. 合作机制

  通过两地政府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加强双方在创新科技领域的合作。

  2. 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加强以下方面的合作:

  (1) 加强两地在创新科技领域的交流和信息资源共享。

  (2) 逐步把香港科研机构和企业纳入国家创新体系,鼓励香港科研人员和机构参与国家科技计划。

  (3) 加强两地在高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基础科学研究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藉此探讨市场开拓。

  3. 其他实体的参与

  双方同意支持和协助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和业界在促进两地创新科技产业合作中发挥作用。”

  4.在《安排》附件6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其后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第十二条内容为:

  “十二、教育合作

  双方同意加强在以下方面的合作:

  (一)加强两地在教育合作领域的交流与沟通。

  (二)加强教育信息的交流。

  (三)加强在培训、考察等方面的合作。

  (四)通过专业交流协作、举办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教育领域的合作。

  (五)支持内地教育机构与香港高等院校在内地合作办学,合作建设研究设施,培养本科或以上高层次人才。”

  (二)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安排》附件6第五条第(二)款增加第5、6项,内容为:

  “5. 双方将进一步密切有关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建立定期互访机制,开展消费品安全领域的合作。

  6.积极推动香港检测实验室与已加入设有国家成员机构的认证检测国际多边互认体系(如IECEE/CB体系)的内地认证机构开展合作,成为该互认体系所接受的检测实验室。”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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