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 > 协议文本 > 香港补充协议

  经国务院批准,6月27日,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CEPA)。

  根据《〈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在《安排》及其两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对香港扩大开放,并加强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的合作。在服务贸易领域,从2007年1月1日起,内地在法律、会展、信息技术、视听、建筑、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了15项具体开放措施。其中,4项属于放宽股权限制,2项属于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9项属于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为借鉴香港保护知识产权的经验,推进内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推动两地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合作,双方决定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安排》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并将进一步探讨具体合作内容。

  《安排》签署三年来,在内地和香港各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实施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后内地将继续认真执行《安排》有关规定,积极落实《安排》承诺的内容,不断提高两地的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的共同发展与繁荣。

免责声明:

本网站标明来源的其他媒体信息,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