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轮降税:范围更广幅度更大
此次关税减让享受优惠和特惠税率的产品包括农产品、药品、化工产品、纺织品、金属制品、机电产品和汽车及其零件等。其减让的商品范围和优惠幅度相比以往都有大幅扩大,将有利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经贸往来,加强区域间合作。具体降税情况如下:
对原产于韩国、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和老挝五国的1717个税号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协定税率,对原产于老挝、孟加拉的162个税号项下的进口货物实行特惠税率。其中,原海关总署2005年第64号公告公布的“进口特惠(柬埔寨、缅甸、老挝和孟加拉)税目税率表”中适用老挝特惠税率的商品未列入此次特惠税率清单的,且为我国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框架下给予老挝享受特惠税率的商品,其特惠税率继续执行。
专家提醒:申领原产地证书好处多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的降税清单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有关专家提醒各出口企业充分利用这一关税优惠贸易政策,积极申请《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并在和外商进行贸易合作和价格谈判的时候,主动提出提供《亚太贸易协定》产地证,作为吸引外商签订合同和谈判的砝码,以充分享受关税优惠带来的好处。
随着国际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我国企业要保持持续发展的势头,必须开拓新的国际市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规避无优惠机制的影响,寻求和应用新的优惠措施。因此,企业一方面应调整产品出口结构,减少无优惠产品,增加优惠产品的出口;另一方面应积极寻求新的国外市场,开拓新的销售渠道,抓住机遇,利用新的优惠政策促进出口,将出口产品转移到《亚太贸易协定》及其他优惠协定的成员国,使企业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仍沿用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程序
广大外贸企业可自9月1日起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所列清单内的产品申领《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另外,鉴于成员国尚未就《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操作程序达成一致,仍将沿用原《曼谷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原产地证书仍以普遍优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代替,在证书第四栏注明“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英文即Certificate of Origin under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其他签证要求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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