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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冰岛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两国间长期友好的经济和贸易合作关系;

  希望进一步加强和拓展经济合作与贸易关系;

  重申双方致力于加强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代表的多边贸易体制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承诺;

  达成以下谅解:

第一条

  双方将在现有合作形式的基础上,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深化和拓展两国之间的经济与贸易合作,基于市场经济原则,进一步发展双边关系。

第二条

  双方将考虑各自的国际义务,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原则和条款,寻求具体措施和方法,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实现贸易自由化。为此,双方将于2005年启动一项可行性研究,以期建立中国和冰岛自由贸易区。


 

第三条

  冰岛承认,经过26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已经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自本谅解备忘录签署之日起,两国之间的贸易将不适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和16条,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的规定。

第四条

  双方将努力创造有利条件,加强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方面的合作,并鼓励在知识产权领域开展合作。

第五条

  双方将鼓励和促进工商界之间的接触,尤其是与对外贸易和投资有关的企业和组织之间的接触,以发展和便利其相互合作。

  本备忘录于二〇〇五年五月一日在北京和雷克雅未克签署,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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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冰岛共和国

商务部长                  外交部长

                      大卫·奥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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