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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我国宜重视与东盟贸易不平衡问题,多方式妥善解决,推动双边贸易健康发展,巩固新发展格局下与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第一,继续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自东盟成员国进口;第二,继续倡导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增加对东盟投资规模;第三,对标国际先进规则,高质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等。
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拥有10个成员国。一方面,近年来东盟在亚洲区域经济活动中较为活跃,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东盟与我国经贸关系越来越紧密,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凸显,需要我们通过多种方式解决此问题。
近年来我国与东盟贸易不平衡问题凸显
自2020年起,东盟连续3年成为我国最大的货物贸易伙伴;自2009年起,我国连续14年成为东盟最大的货物贸易伙伴。
一是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快速增长。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13-2022年期间,我国与东盟双边货物贸易额从4436亿美元增加到9753亿美元,年均增长9.1%,高于我国进出口4.7%的增速,占我国进出口的比重从10.7%增加到15.5%。其中,我国对东盟出口额从2441亿美元增加到5673亿美元,年均增长9.8%,高于我国出口5.6%的增速,东盟占我国出口的比重从11.1%增加到15.8%,持续超过10%;我国自东盟进口额从1995亿美元增加到4081亿美元,年均增长8.3%,高于我国进口3.7%的增速,东盟占我国进口的比重从10.2%增加到15%,持续超过10%。
根据东盟的统计,同一期间,东盟与我国双边货物贸易额从3516亿美元增加到7152亿美元,年均增长8.2%,高于东盟进出口4.7%的增速,我国占东盟进出口的比重从13.9%增加到18.7%。其中,东盟对我国出口额从1534亿美元增加到2889亿美元,年均增长7.3%,高于东盟出口4.8%的增速,我国占东盟出口的比重从12%增加到14.8%,持续超过10%;东盟自我国进口额从1982亿美元增加到4262亿美元,年均增长8.9%,高于东盟进口4.5%的增速,我国占东盟进口的比重从15.8%增加到22.8%,持续超过15%。
二是我国与东盟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凸显。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2013-2022年期间,我国对东盟持续贸易顺差,从445亿美元增加到1592亿美元,占我国贸易顺差的比重持续超过10%;这一期间我国对东盟贸易顺差合计达到7535亿美元,占同期间我国贸易顺差总额的15%。其中,我国对越南、新加坡、菲律宾等持续贸易顺差,这一期间合计的贸易顺差分别达到3501亿美元、2123亿美元、1688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对东盟贸易顺差总额的97%。
根据东盟的统计,2013-2022年期间,东盟对外贸易持续顺差,从238亿美元增加到790亿美元。但是,同一期间东盟对我国贸易持续逆差,而且从448亿美元扩大到1373亿美元。我国持续成为东盟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而且越南、泰国、菲律宾等对我国贸易逆差呈现扩大趋势,这一期间合计的贸易逆差分别达到3438亿美元、1911亿美元、1118亿美元,占同期东盟对我国贸易逆差总额的77.4%。
多方式解决与东盟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
东盟与我国贸易不平衡问题长期没有明显改善,致使其对我国实施更多的反倾销措施等。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1995-2022年上半年期间,东盟成员国合计对我国实施66起反倾销措施。但是1995-2012年期间,东盟成员国合计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仅有20起。即近十年东盟成员国合计对我国实施46起反倾销措施,仅次于85起的印度、70起的美国。其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泰国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越南从零到10起。我国宜重视与东盟贸易不平衡问题,多方式妥善解决,推动双边贸易健康发展,巩固新发展格局下与东盟的战略伙伴关系。
第一,继续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扩大自东盟成员国进口。
一是继续单方面扩大对柬埔寨、老挝、缅甸等东盟成员国的零关税产品范围。自2001年起,我国持续给予部分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零关税待遇,包括给予柬埔寨、老挝、缅甸部分产品零关税待遇等关税优惠安排。我国可以继续单方面扩大对上述三国的零关税产品范围,进口柬埔寨、老挝、缅甸的更多商品。
二是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我国要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则和规制,特别是RCEP、累积原产地规则、90%以上产品削减关税等,进一步扩大自东盟成员国的进口。
三是继续发挥进口博览会、东盟博览会、厦门投资洽谈会等会展平台作用。加强与东盟成员国的交流、合作和协商,我国可以丰富这些会展平台内容,设立或继续设立专门的东盟成员国产品展示平台,宣传其产品和服务,发挥国内超大规模的市场优势,有利于扩大东盟成员国产品对我国的出口。
此外,继续推进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加强与东盟成员国的海关合作、资质互认等促进通关便利和高效运作。
第二,继续倡导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增加对东盟投资规模。
一方面,随着我国劳动力、土地、原材料等要素价格上涨,原来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收益率、利润率不断减少,不得不被动进行产业转移。另一方面,部分产业需要转型和升级,加强与跨国公司合作,提升其国际竞争力,主动“走出去”和扩大对外投资。综合考量东亚文化、区位优势、产业转移规律等,我国率先对东盟成员国进行产业转移,增加对东盟投资规模;发挥投资与贸易联动效应,进一步增加自东盟成员国的进口,形成多方共赢的发展格局,有助于改善我国与东盟成员国的贸易不平衡状况,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调整。
一是将受东盟反倾销产品进行产业转移,有序对东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投资。目前,东盟成员国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最多的是贱金属及其制品,达30余起,其次是化工产品、塑料和橡胶制品。我国宜加快这些产品的对外投资步伐,有序进行产业转移,减少对东盟成员国出口同类产品规模。
二是我国增加对东盟成员国的投资,改善我国在其吸收外资中的地位状况。根据我国商务部的统计,2021年末我国对新加坡之外的其他东盟成员国的投资存量占我国对外投资比重仅为2.6%;根据东盟及其成员国的统计,2021年末马来西亚、泰国、越南等吸收我国直接投资占其吸收外资的比重分别为2.3%、2.5%、5.1%,我国对其制造业、教育、健康、专业与科技等领域还有较大的投资空间。
三是充分运用双边、多边各项协定,帮助我国企业有效对东盟成员国等投资。目前为止,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都签署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除了缅甸外,我国与东盟其他9个成员国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宣传和掌握贸易和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RCEP等自由贸易协定等。我国继续发挥双边经贸混委会、行业组织等作用,充分交流、沟通、协商,促进东盟成员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保障我国对东盟投资企业的国民待遇、公平竞争等。
此外,继续营造良好的和平发展环境,加强与东盟200多个友好城市的合作,在灾害管理、缩小发展差距、互联互通建设等领域开展项目合作,释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红利,特别是疫情之后新格局下加快东盟成员国经济复苏进程。
第三,对标国际先进规则,高质量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等。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我们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形成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格局。”
一是加强与东盟及其成员国的合作,高质量实施RCEP等,共同建设世界上人口最多、经贸规模最大、最具发展潜力的自由贸易区,推进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进一步释放出其巨大效应。
二是对标绿色发展、环境保护等高水平国际先进规则,积极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境外经贸合作区等,加强这些特殊经济区之间的合作,有助于我国企业掌握国际规则,适应东盟成员国的规制要求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三是进一步优化境外经贸合作区布局和发展规划,提高其运营质量,发挥与东盟成员国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合作互补优势,探索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深度融合的国际分工合作模式,夯实“一带一路”合作基础,进一步提升我国与东盟成员国的合作水平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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