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政务发布

    2002年11月4日,朱镕基总理和东盟十国领导人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框架协议》),这标志着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框架协议》是自贸区的法律基础,共16个条款,确定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本架构。主要内容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内容

  中国-东盟自贸区将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经济合作等内容。其中货物贸易是自贸区的核心内容,除少数敏感产品外,其它全部产品的关税和贸易限制措施都应逐步取消。

  二、谈判时间安排

  货物贸易谈判从2003年初开始,应于2004年6月30日前结束。服务贸易和投资谈判也从2003年开始,并应尽快结束。在经济合作方面,双方商定将以农业、信息通讯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投资促进和湄公河流域开发为重点,并逐步向其它领域拓展。

  三、自贸区建设的时间框架

  双方应从2005年起开始降低正常产品的关税,2010年中国与东盟老成员建成自贸区,2015年与东盟新成员建成自贸区,届时,中国与东盟的绝大多数产品将实行零关税,取消非关税措施,双方的贸易将实现自由化。

  四、"早期收获"计划的主要内容

  为使双方尽快享受到自贸区的好处,双方制订了"早期收获" 计划,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500多种产品(主要是《税则》一至第八章的农产品)实行降税,到2006年这些产品的关税降到零。

  五、关于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的承诺

  东盟中越南、老挝、柬埔寨尚未加入WTO。为了帮助这些国家发展,我国同意给予东盟非WTO成员以多边最惠国待遇,即将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适用于这些国家。

  六、有关贸易规则的制订

  中国与东盟将制订原产地规则,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机制等贸易规则,以保证未来中国-东盟自贸区的正常运转。

  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一步加强了双方业已密切的经贸合作关系,也对亚洲及世界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免责声明:

本网站标明来源的其他媒体信息,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