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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27日,深圳市一出口企业向深圳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对该企业2015年12月16日输往韩国、货值15.58万美元的货物补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据检验检疫部门排查,该货物虽出口日期、类型等符合签证要求,但申请补签原产地证书的日期已超过中韩自贸协定规定“在途货物”原产地证书截止补发期限,企业因此无法享受1万多美元的关税减免优惠。

  据悉,为使企业最大限度享受自贸协定优惠政策红利,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对协定生效时已出口的在途货物作了特别“照顾”。按相关条款规定,对于在协定生效日(2015年12月20日)处于运输过程中、在缔约方、或在海关仓库暂存的出口货物,申请人可于2016年3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可于2016年6月19日前申请补发中澳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

  深圳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企业,中澳自贸协定“在途货物”原产地证书补发即将截止,尚未申办的企业请于6月19日前尽快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来不及申办的企业也可于货物出口一年内申请补发普惠制优惠原产地证书。按澳大利亚普惠制方案,绝大部分产品仍可享受5%的关税优惠幅度,企业可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出口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自贸协定动态,积极利用各自贸协定原产地优惠政策扩大出口优势,开拓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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